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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础主体结构鉴定检测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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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7 1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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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础主体结构鉴定检测工作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主体鉴定检测业务管理,规范基础主体鉴定检测机构(简称鉴定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1、鉴定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进行合同登记,并将鉴定检测通知书、检测方案和合同上传,未登记不得进行检测。

2、检测开始前,应将检测计划、检测布点图一并上传,并在申报后进行现场检测。

3、开展现场检测时,必须标明检测部位,并全程进行录像,录像必须有效存储,混凝土芯样进行编码,编码全程保留,数据同步实时上传,检测全过程应有监理见证。检测部位的选取应符合规范要求,分布均匀、有代表性。鉴定检测通知书注明部位的,不得更改;未注明部位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共同选择并由三方代表签字确认,如需更换部位,应由三方代表注明原因并确认。检测部位不得提前告知相关单位。

4、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定/校准合格,其中回弹仪、钢筋位置测定仪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仪器存储时间不得小于一周。

5、混凝土芯样存放、处理过程应进行监控,力学性能检测应单机单控,检测数据、图像实时上传,检测报告应通过检测监管平台出具、有二维码并能扫码查询,不合格应及时上报。

6、现场检测配备两名及以上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人员。

7、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应遵循真实、公正、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做到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及时实时上传,检测人员应诚实进行现场记录,不得伪造检测数据。

8、各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或虚假检测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3)未进行合同登记的,检测项目、数量与合同内容、申报内容不符的,或检测开始前未申报的;

4)检测部位不具备代表性的、擅自更换鉴定检测通知书中注明部位的、现场检测部位不能有效标记的、检测部位提前处理的;

5)检测机构未进行单机单控的,检测数据图像未实时上传的,报告未通过检测监管平台出具的;

6)使用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

7)检测人员不具备检测能力的;

8)在监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监督抽查、复测验证活动中,原检测结果与实际明显不符的;

9)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的;

10)其他被认定为虚假检测的行为。

9、混凝土结构鉴定检测机构推荐条件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对混凝土结构检验工作的有关要求,从事混凝土结构鉴定检测的机构应同时具备见证取样及主体结构检测资质。

2)从事混凝土结构鉴定检测的机构在三年内无虚假检测行为记录,且上年度被市行业协会评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二О一九年七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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