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shi
|来源:
|日期:2020-07-01 12:44:17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2020 年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 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 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范围及方式
济南市辖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机构资质证 书》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以下简 称市质安中心)、各区(县)质安中心分别成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检查组,负责历下、市中、槐荫、 天桥、历城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各区(县)质安 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市质安中心将 定期对区(县)检查情况督导。
二、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
2020 年 6 月 16 日~6 月 30 日,各检测机 构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全面检查。
2020 年 7 月 1 日~8 月 5 日,市质安中心、 各区(县)质安中心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检测机构限期整改。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开展后,应每周填报检查情况(附件 2)报送市质安 中心构件检测科。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质安中心构件检测科及高 新区、章丘区、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 商河县、平阴县中心应对全部检查情况填报汇总表(附件 3),并 形成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各区(县)质安中心于 8 月 8 日前将检 查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报市质安中心构件检测科,由构件检测 科汇总后,将本次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 通报。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资质合规方面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
(二)机构管理方面
1.检测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检测机构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委 托合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
2.人员管理。检测机构是否组织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是否 对检测人员任用和能力保持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是否使用不符 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 检测机构;
3.设施设备检测场所管理。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 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场所 是否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 满足标准规定;
4.样品管理。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是否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样 品委托、数量、标识、留置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5.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是否配备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 标准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和原 始记录是否信息齐全,内容正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 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 具虚假检测报告;
6.检测档案管理。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室是否满足 有关要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 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 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7.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是否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 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三)机构行为方面
1.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 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4.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四、检查问题的处理
(一)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由辖区内监 督机构责令相关检测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承接新的检测业务,其中存在 1、2、3、6 的行为的,其出 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检测机构问题严重 的,不认真整改或拒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 行为记录,按规定扣除信用评价分数。
1.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登记的,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承揽检 测业务的,实际检测的项目与合同约定检测内容不符的;
2.检测机构质量控制不到位,主要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3.使用无检测资格的,或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 检测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接受委托未有效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样品委托、数量、标 识、留置等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5.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
6.检测机构未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 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监督机构应 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项目新的检 测业务、暂停检测机构相关项目检测活动,同时按规定给予通报 批评、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扣除信用评价分数。
1.检测机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令第 141 号)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
2.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或资质认定证书),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挂靠资质承 揽检测业务的;
4.未经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数 据、结果的;
5.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6.不按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严重 违反操作规程的;
7.检测机构业务量、出具报告数量超出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的;
8.检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缺失损坏,或未按规定进行检 定/校准出具报告的;
9.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0.其他被认定为虚假检测的行为。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除按规定处 理外,应将证据材料转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执法部门 按相应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5.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6.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8.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 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9.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报告的;
10.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登 记的;
1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及被认定为不得作为建筑工程验收资料的,应及时联动工程监督科室进行查 处;对现场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虚假检测行为及时形成相关材 料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通报曝光。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各检查组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检查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工作,认 真履行负责人职责,在检查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要规范工作人员行 为,对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监督各环节的表现进行监督,严格按 照工作职责、监督程序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在检查中,会议现 场严禁摆放水果、香烟等物品,严禁接受宴请、严禁接受礼品礼 金等行为,切实将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检查标准、规范检查程序 各检查组要以检测机构为对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 理办法》(建设部第 141 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8 号)、《山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文件实 施本次检查工作。
要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惩戒尺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需停止检测活动的,及其他涉及工程质量安 全重大问题的,市质安中心构件检测科需事先请示中心分管领导 后实施,并及时报中心主要领导。区(县)质安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各中心领导汇报。
联 系 人: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王志 联系(投诉)电话:0531-61378761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汇总表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2020 年 6 月 11 日
业务咨询:0531-5871 8599 136-053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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